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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5)

时间:2009-08-31 23:23来源:www.cye.com.cn 作者:学者 点击: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依申请提供卫生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其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向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卫生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卫生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更正;该医疗卫生机构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向申请人提供卫生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Cye.com.cn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向其他组织、个人提供包括患者个人信息在内的卫生信息

  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聘请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定期对本地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卫生信息和不予公开卫生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因卫生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卫生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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