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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4)

时间:2009-08-31 23:23来源:www.cye.com.cn 作者:学者 点击: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公开信息,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向特定的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信函等形式告知。但是,对患者公开或告知医疗信息时,应当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卫生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拥有该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卫生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卫生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同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公开同一卫生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卫生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卫生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Cye.com.cn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医疗卫生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卫生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收到卫生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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