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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2)

时间:2009-08-31 23:23来源:www.cye.com.cn 作者:学者 点击: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布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信息、卫生统计信息等卫生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授权的,应当报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医疗卫生机构公开的卫生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卫生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及实施情况;

  (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科学就医等方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知识、技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医疗卫生服务中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公共卫生机构重点公开的卫生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人群及实施情况;

  (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收费依据及实施情况;

  (三)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

  (四)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执法等的监督执法检查内容、法律依据、程序、范围及工作动态;

  (五)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程序,申请卫生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时限要求、办理结果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卫生行政强制和处罚的种类、法律依据、程序、时限、结果。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向社会重点公开的卫生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及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识别方式;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专业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名称、从业人员的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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