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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时间:2009-08-31 23:23来源:www.cye.com.cn 作者:学者 点击:

  为推进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卫生信息,提高医疗卫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民主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部办公厅组织制订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欢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就《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9年9月7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卫生部办公厅。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卫生部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信箱:apply@moh.gov.cn

  附件: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卫生信息,提高医疗卫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民主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健康体检、门诊或住院治疗等临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卫生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办本单位的卫生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卫生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卫生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卫生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本单位卫生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卫生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卫生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卫生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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