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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家史:30年前一文不名 30年后叱咤商场(3)

时间:2009-11-02 21:19来源:www.tjxumu.cn 作者:学者 点击:

  路径不同,但逻辑只有一个: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任何经营者都会考虑自己与企业的关系。

  王文京是早期的创业者中少数没受产权归属困扰的企业家,2001年,他创办的用友软件被核准上市,他个人资产一度高达50亿元。1988年他做企业工商登记时,领取了一本“身份低贱”的个体户执照。

  1997年,26岁的丁磊在广州创办网易,员工3人,注册资金20万元。同年,王志东和张朝阳也分别拿到海外投资,创办新浪和搜狐。中国公众看到了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和风险投资等全新概念。这些网络公司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有着清晰的产权结构,并且融入国际化背景。有评论说,互联网是一个没有“制度原罪”的行业。

  钱,钱,钱

  现在记得郑乐芬的人恐怕已经不多。1991年,她因投机倒把罪被处死刑,死时38岁,没有留下一张照片。

  她是温州的一个家庭妇女,据熟悉的人说,她长得圆脸胖身,为人热情大方。她获罪的原因是因为“抬会”。“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别称。上世纪80年代初期,温州民间企业已经十分发达,对金融的需求很大。当时国内银行不允许对私人企业发放任何性质的贷款,私人业主无法从合法途径获得资金,试办私营钱庄的努力又被遏止,“抬会”于是风行。

  它最初出现在几个人之间,每个人都出一笔钱,形成一个互助的“会”,用钱的人付给其他人高于银行的利息。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和规范,“抬会”渐渐演变成一种近乎疯狂的金钱游戏。到了1986年,资金链出现断裂,许多会主潜逃,成千上万的讨债者上门逼债。政府开始通缉那些知名会主来平息民愤,郑乐芬被判处死刑。这在当时的法律界曾引起争议,有人认为她应定性为诈骗罪,罪不当死。法院认为她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定为投机倒把,可处极刑。

  关于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争论,到了2003年又有了新高潮。这一年,河北徐水县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因为在附近村庄搞“金融互助社”被捕,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孙大午出身贫寒,父母以捡破烂为生。辞职下海后,他的企业集团一度拥有16个厂和一所学校,年产值过亿。他自称是一个坚定的“人民公社”的信仰者,在企业内实行“乌托邦”的实验。职工和村民每月只用1元,便可享受合作医疗。他最头疼的是企业贷款难。有一次,他为求贷给信用社领导送去1万元。事没办成,他便索回款项,最后只要回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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