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
《条例(草案)》规定,贵州省政府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的情况适度增长。市、州政府和地区行署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财政资金应向中小企业倾斜。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完善对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授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应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依法开展直接融资。
在创业扶持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应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进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应利用现有的各类企业园区优先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园,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政府资助或贷款贴息政策。中小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及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投资开发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依照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