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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09-05-10 22:42来源:www.cye.com.cn 作者:于 扬 张媛媛 点击:

  昨日下午,深交所召开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新闻通气会。会上,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中)介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出台背景,并归纳了包括上市标准、限售、充分信息披露、更严格的退市制度、独董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等在内的七大特点。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左)就创业板股票退市制度与股份限售等具体制度作出阐释,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本报讯昨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上市规则》对创业板的退市制度进行了明确,设计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同时加快退市程序;合理设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并要求创业板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计投票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上市规则》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规则。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上市规则》充分考虑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创新能力强、成长性突出的特点,在认真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主板特别是中小板监管实践,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荐机构责任、退市制度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从各项制度看,《上市规则》体现了以积极稳妥的制度创新提升市场效率、强化市场化约束、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原则和精神。

  《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强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二是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合理确定需临时披露事项的触发指标值等,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针对性;三是针对创业企业技术创新活跃的特点,强调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技术变化风险的相关信息;四是针对上市首日暴炒问题,强化了上市首日信息披露。

  与此同时,《上市规则》通过设计更加市场化、较主板更严格的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引导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上市规则》规定,一是公司终止上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直接退市;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充分借鉴主板尤其是中小板的监管经验,构建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引入财务报告质量、净资产、市场指标等方面的退市标准;三是对于部分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加快退市进程,更好地防范对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的非理性炒作行为。

  《上市规则》还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作了明确规定。《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以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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