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热门标签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游客投稿 | 网友留言
用户名: 密码:

关注劳动法 大学生求职当心5大陷阱

时间:2009-04-21 22:33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点击:次

  昨日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获悉,受金融危机影响,近期本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有所变化,其中5种行为较为突出,求职者和劳动者要擦亮眼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求职者和劳动者一旦遭遇用工陷阱,可及时拨打电话12333举报投诉。

  陷阱1 要想工作先交费

  小王去年大学毕业,近日经朋友介绍在本市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实习。实习的第一天,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通知她要交100元的考试、报名费用。

  专家提醒:早在1995年,国家就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应当如实告之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陷阱2 超期试用不签合同

  小李在一家电脑公司做销售工作已经一年多了,但公司一直让其试用,却迟迟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

  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如果试用期超过六个月,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