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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学生个体户月营业不足5000免营业税

时间:2009-04-02 11:54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税务专家解读大学生创业相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大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郭旭东表示,如有政策调整,则以最新政策为准。如有不明确之处,可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阅相关文件,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咨询电话咨询税收政策。

  昨日,大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郭旭东讲解了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大学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解读: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大连市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政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政策:对大学生创办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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