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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需防攀亲风险 山寨版店被罚七千元(2)

时间:2009-03-27 16:48来源:www.gold66.com 作者:admin 点击:

  风靡上海已五年的 “巴比馒头”,在昆山悄现“山寨”版。

  一次偶然的机会,上海巴比公司的负责人在昆山市玉山镇东塘街一处门店上发现,“巴比馒头”被他们冠上门店牌匾和灯箱。 “这家店的工作人员,也反复向我们强调这里是正宗的巴比馒头。 ”这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说,成立于二零零三年的“巴比馒头”,在上海的连锁店多达上百家,“可能是因为知名度高,有些人就开始打起了'巴比馒头'的主意。 ”

  在上海巴比公司看来,这家店所用的商品名称,事实上已经造成与上海“巴比馒头”特有名称的混淆,损害了上海巴比的商誉和产品的声誉。

  上海巴比公司随即一纸诉状,将何某开设的这家盗版“巴比馒头”告上法庭。

  【真相大白:赚钱欲走“捷径”】

  被告何某经营的馒头店是去年一月份开张营业的,当时何某看到在昆山有多家“巴比馒头”的点心店,生意红火,便顿生一计,何不自己也开个“巴比”店呢?于是在玉山镇东塘街居民集中区也开了一家 “山寨版”馒头店。

  与昆山地区使用“巴比馒头”特有名称的其他业主行为相比,被告是通过模仿原告巴比馒头专卖店门前招牌中商品名称这一主要内容的手段进行的。被告在自己门店招牌上使用的“巴比馒头”一词,不但四个字的字体和大小,其浪花装饰图案形状也与原告招牌几乎一样,并模仿原告门前招牌上的图案整体风格,以白色描边方式在大红底色上突出“巴比馒头”名称,

  昆山人民法院判定,何某此行为具有明显的仿冒恶意和很大的欺骗性。由于原告巴比馒头专卖店门前招牌使用时间长,影响大,因此被告何某的行为更易误导消费者。何某的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原告“巴比馒头”特有商品名称彰显的产品品质和专卖店统一形象产生混乱,给原告商品在昆山地区的销售和特许经营造成危害,应当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原告承担经济赔偿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创业需防“攀亲”风险】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昆山人民法院王主任告诉记者:“知名商品是指在商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由于馒头是一种大众化的、销量很大的商品,因此被告在其经营的馒头产品上使用‘巴比’这一特有名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将被告经营的馒头产品误认为是来源于原告的,故被告的行为是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针对这起“巴比馒头”不正当竞争案件,昆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支出费用共七千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的处罚。

  昆山市人民法院零三庭书记员沈文对记者说:“我们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的同时,也想醒广大创业者,当一个企业正处于创业阶段时,尤其要注意风险防御,这不仅仅是经营利润方面的风险,还在于法律上的风险。稍不留神,企业就有可能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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