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期满“华联”店招仍“过期服役”
一超市业主被判赔偿12.9万余元
杭州超市业主王先生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成为“并肩作战”的盟友,但合同过期后他未经同意,仍然使用“华联”店招。记者昨天获悉,杨浦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在其经营的超市的店招、收银条、商品标签上停止使用“华联超市”字样,并赔偿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2.9万余元。
2005年1月24日,王先生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连锁经营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5年1月24日起至2008年1月23日止。合同期内王先生就存在欠付特许权使用费、进货低于约定数额等多项违约行为,合同终止后,其仍继续使用“上海华联超市”店招营业。2008年3月7日,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发函给王先生,再次要求支付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及违约金等费用,但被拒绝。法庭上,王先生辩称,对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原告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认为,双方的《特许合同》已于2008年1月23日终止,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7日内,王先生经营的超市不得使用“华联超市”或“上海华联超市”字样,现其继续使用相关字样,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理应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华联超市”字样。
至于王先生抗辩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的主张,法院认为,自《特许合同》终止日至今的一年多内,王先生仍使用“华联超市”字样对外经营,违约时间长,主观上存在恶意;其次,原告的品牌在特许经营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评价;再从该项违约金的约定来看,在违约发生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故法院对王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